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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3 05:22:01 2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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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信用证形式

    推荐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irrevocable 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意味着在单据符合要求后,开证行会立即付款。同时,不可撤销信用证确保在有效期内无法被开证行单方面修改或撤销。

    信用证关系人

    1.信用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它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

    2.信用证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3.信用证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

    4.信用证承兑行(Accepting Bank)

    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要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

    5.信用证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6.信用证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

    7.信用证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

    转让行是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信用证特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是:

    一.开证行负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三.信用证业务只是处理单据,而与货物无关。

    四.信用证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

    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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