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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消防整改,欢迎您来电咨询

    2024-12-12 05:52:01 3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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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审批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消防救援支队共同出台《深化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从五个方面创新推出十条措施进一步优化消防审批工作。

    (一)扩大审批豁免范围。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豁免办理消防备案。符合豁免办理消防备案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直接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简化消防审批流程。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同一项目中的单体建筑可以分期分批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先行投入使用的部分可申请办理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三)压缩审批办理时限。消防审批流程多长时间?消防设计审查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消防验收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2个工作日,消防备案作为即办件当场办结,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备案检查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检查时限由13个工作日压缩为10个工作日。

    (四)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列入省、市年度重大项目名单的项目,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阶段先行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五)深化线上“一网通办”。依托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不见面审批;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时公布消防审批结果,实现公众实时查阅。

    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相关的施工流程是很重要的,那么消防工程要怎么做?

    消防工程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在从事消防设计的20多年中,感受深的就是:责任,复杂和合作。

    建筑工程的消防规划图纸的规划,有必要是有相应的规划资格证书的规划单位规划。由建设单位将图纸和资料送住建部门消防监督组织审阅,经审阅批准后方可施工。

    从事消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其资质等级由住建部门消防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发给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开工前有必要向住建部门消防组织申报,经住建部门消防组织核发施工现场消防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有必要依照已批准的消防规划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消防工程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疏散系统、消防广播通讯系统、防火隔断系统(卷帘门、防火门)、泡沫灭火系统、漏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梯系统、消防炮系统、消防供水系统(泵房、水箱间)这几大部分。

    消防工程施工的内容:消防工程系统包括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防通讯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疏散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工程系统包括消防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哪些场所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呢,总共有12个场所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

    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

    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

    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

    斤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申、变配申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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